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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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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持刀抢劫罪
更新时间:2015-07-02

被告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南皮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南皮县xx镇xx村119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栋,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龙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3月25日零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后龙小区16号楼东侧,采取持刀抢劫的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现金200元。同年3月28日,公安根据被害人报案及掌握的相关线索,在市中区双龙庄将被告人抓获。

为此,市中区检察院举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某顾某王某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物证单刃折叠刀照片等。

经庭审,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抢劫的手段,强行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刀。


(2015)市刑初字第203号

抢劫罪量刑:

(五)抢劫罪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两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贫困地区为600-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贫困地区为1万至2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2)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入户盗窃、入户抢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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