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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黎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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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5-06-26

公司与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为公司建造厂房、宿舍楼、园区配套设施。2013年12月25日因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项、及时验收交付工程的违约行为,同时无法联系的原因,公司登报公告向公司移交完工工程和决算报告。2014年5月10日公司再次登报,向公司公告送达解除建筑承包合同通知,并公告移交已完工工程。2014年5月14日,公司向芜湖市中院提起:确认解除与甲公司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444795.10元,对公司所有建筑享有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乙公司通过报纸公告得知,他人欲对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物实现债权,遂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与诚实信用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的,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逾期利息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剖析其本质,应是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方依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而当被告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公平、诚信原则,视为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来说,支付逾期利息是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最公平的、合法的处罚方式,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但过高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合理的逾期利息主张。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分析、研究委托人提交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明悉涉案双方的权利、义务节点,解除合同条件方式约定,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约定等涉及委托人根本利益的条款。查阅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案例的基础上,熟悉涉案双方合同约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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