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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敲诈勒索案,检察员当庭建议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15-06-17


今日庭审:

今天上午,陈某敲诈勒索案二审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陈某就不服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陈述了上诉意见;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主要观点为1、侦查机关对陈某所实施的侦查活动严重违法;2、全案证据不能证实陈某实施了敲诈行为,不能证实陈某实施了收受钱款的行为。二审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当庭认为:一审判陈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建议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庭当庭没有做出裁判。

案件回放:

2014年5月4日,陈某因到乡政府反映问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6月12日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该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后,检察机关以陈某分三次敲诈勒索开发商15万元(10万元现金、5万元购房款票据)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中,陈某自辩检察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均不属实,辩护律师为陈某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以检察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中,两起不成立一起成立,以敲诈勒索5万元从重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庭审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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