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城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魏公堂,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下泥湾村七社农民,现住皋兰县什川镇下泥湾村七社。
委托代理人徐海鹏,系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19号。
负责人魏徐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雅雯、刘辰,系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因病窦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入院治疗,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对其进行了永久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后被告仅全额支付了医疗保险金,却拒绝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又通知中止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保险。该康宁终身保险金额是10000元,后原告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诊断患有病窦综合征、窦性心动过缓、胃溃疡三种疾病。因病窦综合征和窦性心动过缓,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在2005年10月12日对原告进行了永久人工心脏起博器植入手术,2005年10月19日原告出院。2005年10月底原告以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且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被告只向原告全额支付了医疗保险金,拒绝理赔2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书面通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04-620122-S42-00003659-1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2、被告给付原告重大疾病理赔款12000元。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上列合计被告给付原告13134元,由被告于2006年7月6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杜宝山
二零零六年六年二十七日
书 记 员:王美樱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