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俊玲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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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 案结事了
更新时间:2015-06-16
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8日12时许,原告刘x兵驾驶川H06762号王牌货车在xx镇xx村xx河沙场准备卸载车上的石头时,

在倒车过程中,车身突然颠簸致原告从驾驶室跌落到地面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xx县中

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同月12日在全麻下行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后路复位固定椎板

和横突间植骨融合术,住院20天,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卧床休

息3月,3月后带支具下床活动;3、术后1、3、6、12月定期复查DR片,指导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取出

内固定。该起事故虽然原告及时的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部门称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可以向辖

区派出所报案,原告当日拨打110。xx派出所于同年7月4日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受伤的事实。

川H06762号货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300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3年5月27日00时起至2014年5月26日24时止。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

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原告及亲人极度不满,连续多日到保险公司吵闹,引起了

不良社会反映。

二、案件进程:经他人介绍,刘x兵及家人到孙律师处咨询,孙律师首先向原告及亲人明确:1、遇到问

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无理取闹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被他人中伤,如果的确不能协商则可以向法

院提起诉讼;2、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项目已经远远超出了3万元

的保险金额,没有必要再花钱评定伤残等级。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

证据证实已经向原告送达了相关条款以及如实告知了相关免责条款的义务”的观点被法院采信,最终判令

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的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

三、律师应该正确引导当事人利用合法途径处理问题,同时对于不必要的开支则没有必要扩大损失。像

本案,因为基本的赔偿项目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如果当事人评定伤残,不但要支付鉴定费,还有来往

的交通费用,也就是说花不花这笔钱当事人的保障利益都是3万元,那何不让当事人不花这笔钱而达到

3万元的赔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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