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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宝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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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高额要求失业金及补缴社保费案
更新时间:2015-06-13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xxxx公司的委托,受律所指派指派担任劳动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纠纷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xx公司及时出具了xxx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没有影响其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Xxx20xxx月到xxxx公司工作,20xxxxxxx签字认可了离职审批表,xxxx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给xxx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条文规定,可以看出xxxx及时完成向xxx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义务,xxx本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五十条二款规定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从而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介绍其就业或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在履行上述手续过程中,xxx如若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原用人单位配合出具或是转移有关手续的程序要求,其本人完全可以向泰山保险提出需要相关手续,xxxx公司配合协助办理。

没有证据表明,xxx在与xx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及时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更没有证据表明,如其在起诉状诉称的那样,xxxx“起初答应办理,但以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不给办理,故xxx没有享受到失业保险金待遇,责任在其自身。

二、xxxx为其继续就业或是进行失业登记,履行了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义务,不负责其所谓失业保险损失责任

Xxx请求仲裁或是起诉诉称要求判令xxxx公司因其未履行职责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要求xxxx公司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无理诉求。

Xxx在仲裁申请书及起诉状中引用的某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行赔偿,但是上述条例内容就没有用人单位因失业人员没有取得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有关法定依据

三、xxxxxxx裁决书要求xxxx公司承担失业保险等相关损失,是罔顾事实、曲解法律法规、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决

1、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五十条规定,合同终止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xxxx应当对xxxx不能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

Xxxx公司认为裁决书的上述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中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实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出,用人单位承担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xxxx在与xxx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当天就向其开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这也是xxx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中查明的法律事实),因此裁决书裁决泰山保险赔偿xxx的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损失完全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仲裁庭审理认为,xxxx公司应当承担xxx的失业保险赔偿损失。但没有释明失业保险等社保损失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该是依照了xxx的计算方法,但仲裁庭审理完全曲解了法律规定,出现了与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南辕北辙的裁决结果。

1)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某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申领的基本原则是,失业者向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保险劳动机构培训推荐就业、失业者失业期间领取保险金、再就业后取消失业保险金待遇、再次失业与前次失业领取而尚未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二十四个月。

Xxx提出的失业金领取计算方法是只要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以上,失业后就应当领取24月的保险金,这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及运行规则的曲解和误读,xxx更是机械错误的理解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中的个别“字眼”,请人民法庭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纠正仲裁庭适用法律的错误。

2xxx对其失业期间或是能够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关于享受所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取暖费、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的理解及其诉求没有合法依据,并且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3xxx诉称“按照合同法规定工作一年的离职补发一个月工作xxxx元。”,不符有关法律规定。

四、xxx利用失业保险地区间转移管理、仲裁及法院审级审限审理、保险经办单位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衔接、不同用人单位管理缝隙,游走寻机,进行法律“碰瓷”赚取不当利益

Xxx是于20xxx月来xxxx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与xxxxx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xxxx公司主张失业保险费等经济损失xxxxx.00元,并通过贵院法院调解获赔,xxx撤诉。在泰山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及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放任并希望出现失业保险金支取不能的情形发生,幻想继续通过仲裁、诉讼方式,重复获得失业赔偿费赔偿的不当得利,主观有明显过错。这种法律“碰瓷”行为,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裁决,驳回xxx诉讼请求,保护xxxx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

代理律师:姜宝魁 20xxxx

点评: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离职职工向单位提出高额要求的补缴失业金、社保费等仲裁申请获得支持,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文章是做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在法院庭审发表的代理词,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判决结果彻底改变了仲裁结果,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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