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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5-06-10

劳动关系中工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XX7人就业于Z国有企业,因属于农民工不具有正式的编制,故在z企业政策性破产时没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之后该几名劳动者继续在改制后的企业上班,长期以来没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至20118月,改制后的X有限公司与该7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还没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该单位又与该7名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日该7名劳动者与X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G股份公司签订了合同。上述7位劳动者存在从国有企业到现在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从16年到28年不等,但现在的用人单位只承认该7名劳动者自2011年起算的工龄,为此,该7名劳动者毅然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工龄;

2、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依法补交社保。

用人单位抗辩

1z国企已经破产,不应由现在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2、即便要承担,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3、因原国企的原因未办理的社保与其无关。

律师观点

1、根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该7名劳动者的工龄应依法连续计算;

2、现在企业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3、根据社保的相关规定,现在用人单位依法应补交社保。

案件结果

该案件经过律师及当事人的齐心努力,争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但在开庭前双方没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意见,经过开庭当天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开庭顺利结束。开庭后双方的协商仍然继续,最终有5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至此5名劳动者撤诉。尽管在本案中仍有2位劳动者没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律师仍会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总结:

我本人认为,之所以该案件能够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这与仲裁员、用人单位、劳动者、律师的沟通是紧密联系的,当然律师庭前走访很多单位,到多个单位调取本案证据材料,了解本案相关政策为今天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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