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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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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律师成功代理刘某某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5-06-09

2015年6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赵红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严谨的法庭质证与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当庭宣判只对其处以拘役五个月。

2014年11月20日,刘某某与另外两名嫌疑人通过利用假“免死金牌”挖宝的形式,骗取了受害人段某某的银行卡(内含19086元)一张以及4700元现金。2015年3月10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3月30日,刘某某家属委托赵红律师代理本案。

赵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了解案情;第一时间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并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使得本案起诉金额由23700元降为19000元;并向法院递交了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说明;与此同时,赵红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在另外两名嫌疑人还未归案的不利情况下,积极敦促办案机关将案件移送,使得本案从立案到审结只经历两个多月的时间,保障了被告人刘某某的权益;在法庭质证与辩论中,赵红律师指出了本案证据存在的众多不足与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准备了条件。通过赵红律师的努力,城步法院最终做出了对被告人刘某某有利的判决。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家属也对赵红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感谢与赞赏。

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来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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