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国山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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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无资质,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5-06-05

合肥某甲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与某乙公司(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派遣工人,后乙公司临时招用11名工人并将其派遣至甲公司,11名工人未与甲公司或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工人工资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后,由乙公司再向工人支付工资。后因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劳务费后并未向工人支付工资,遂与11名工人发生争议。在接手该案件后,本人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无派遣资质,在此情况下,申请仲裁时一并将两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甲公司出具了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证明其与11名工人无劳动关系,同时出具了银行转账单,证明已经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工人工资未发系因乙公司原因与其无关。我方的代理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有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甲在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审核其资质。故,甲公司在与不具备派遣资质的乙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时具有过错,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支持了本人的代理观点,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乙公司并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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