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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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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顾某(我方胜诉))诉苏州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
更新时间:2015-06-04

原告:顾某,男,汉族,1934年4月15日生,住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街道办路北村

委托代理人毛延亮:男,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坡: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案由:

原告于2013年1月3日突然接到被告发来的苏房证销房字(2012)253号《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内称:因你户所申请的长青路北村54房屋权属证书,具有申报不实的之情形,现根据相关的法律,予以注销,特此决定。

原告不服于2013年1月10日向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江苏省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4月1日维持了被告的注销决定,为了维护自己i的权利,被告向姑苏区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经过两次开庭,原告提交了苏州市郊区宅基地申请登记表,长春乡社建房协议呈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来证明自己所申报的房屋材料是属实的,而被告辩称, 在原告申请的材料中,领房子的呈请表是复印件和虎丘区北村村委会的留存的原件不一致为由,根据苏州市的相关条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注销,而此项决定并没有违反《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做如下的答辩:1,适用法律错误,2,新法生效,旧法废止,3,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4,被告作为地方的建设机关必须适用办法而不是条例,5,被告的程序违法,没有及时的通知原告,剥夺了原告的答辩权,6,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事项无错误,原告申请被告登记发证,给被告提供的材料无虚假记载,7,被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本案无必要关联性,不能否定原告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不能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本市的房产部门对本市的房屋具有管理的权利是合法的被告,同时不能仅仅因为呈请的报表是复印件就认为申报不实,最后法院认为针对不动产的认定应该是使用《物权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札记:

本案毛教授接手以后,积极的和当事人联系,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争取立案的时间,在立案后,毛教授认真的研读材料,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和办案实践,积极写信和办案的法官进行沟通,并与涉案当地的相关机关写信沟通,通过长达半年的沟通、协商、开庭、该案于本周一在姑苏区法院开庭,当天宣判,撤销被告所做注销房屋权属的决定,我方胜诉,当事人对案件的宣判也十分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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