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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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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及能够合理处理也是一种完美
更新时间:2015-05-29
离婚后及能够合理处理也是一种完美

刘某与陈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4年初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令双方不准离婚。2015年初陈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表明不支付抚养费,20万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陈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4年初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令双方不准离婚。2015年初陈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表明不支付抚养费,20万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刘某此时也心灰意冷,对这段婚姻不抱希望。之后,刘某聘请本律师,决定争夺女儿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希望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20万元债务由对方一个人承担。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认真准备。

(二)律师观点:

本案当初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在没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证据时,法院一般是不准离婚的。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事情就好办了,接下来只需要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依法判决或者调解就行了。而这些问题一但没有处理好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此时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及争取最大权益。

(三)法院审判:

开庭后,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协议内容对刘某非常有利,在争夺了子女抚养权的同时由陈某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其全部债务也由陈某承担。双方也认可其全部协议内容,最后好聚好散。

(四)办案总结:

本律师认为,婚姻关系一但进入诉讼程序,夫妻感情基本上没有挽救价值,就算一时没有判决离婚,最后劳神费力后还是会结束一段不适合的感情。有的当事人比较重感情,在律师及法官的劝说下想到毕竟夫妻一场,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差不多达到各自要求就算了,好聚好散对大家都有利,其实这种结局是我们律师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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