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委托人于2013年9月27日承租被告的房屋,租期至2015年9月27日。但2015年3月房屋正式面临拆迁,房东要求承租户无条件搬迁。经查,房东营业房因拆迁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6406.3元。房东要求分割停产停业损失费。
法律分析:实务中关于承租户是否有权利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尚无定论。而目前我国政策法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规定,是归于“被拆迁人”,这在某种程度上即否定了承租户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尽可能与房东达成调解不失为上策。
经调查,在房屋的赔偿款中有一部分为装修价值,承租户在承租房子的过程中对房屋的装修进行了完善,理应对其有一定的补偿。再者不可否认的是承租户确实受到了停产停业损失,应对承租户进行一定的赔偿。为此本人积极与拆迁办协调,通过政府的力量,迫使房东与承租户达成调解。最终本案为当事人争取了2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