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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艳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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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学家中洗澡中毒身亡,屋主是否担责
更新时间:2015-05-28

刘华和王丽系同学,某日,王丽去刘华家玩,因为天气已晚,于是决定在刘华家过夜。王丽去浴室洗澡时,刘华见王丽洗了半个小时不见其出来,喊也没有应答,于是和父母一起将浴室门撞开,此时,王丽已晕倒,三人急忙将王丽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下午终因抢救无效去世。死因为洗澡时吸入了煤气中毒身亡。

王丽父母与刘华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将刘华,屋主(刘华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屋主刘华父亲未按照要求安装排烟管道,造成涉案浴室内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引发本事故,因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王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医学教育,应当对浴室的环境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通风不畅的情况下使用热水器,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危及生命安全的要素疏忽和放任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刘华随父母共同居住,并非安全隐患设备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对王丽没有侵权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王丽进行施救。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屋主刘华父亲承担35%的责任,受害人承担6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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