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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杰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27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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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被依法不予起诉
更新时间:2011-01-05

魏某被依法不予起诉

2010年1月中旬,魏建强来到我所,诉说自己家中的不幸。2009年8月27日其大儿子魏某因体谅大人挣钱的不易,对其小儿子魏某某经常偷拿家中钱财,且离家多日不归的情况不满,让朋友李某帮忙找并教训一下弟弟。李某找到魏某某后,打电话叫来梁甲、粱乙、莫某在灞河边将魏某某打伤,经鉴定为重伤,伤残2级。现公安机关不仅将梁甲、粱乙、莫某、李某抓走,而且也将其大儿子魏某带走。其现不仅要照顾卧床不起的小儿子魏某某,而且还要经常去公安机关询问大儿子魏某的情况,其现在人都崩溃了。我所闻听此言,对该家庭的不幸深表同情,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首先,我们在获知该案全部为未成年人,且都无前科的情况下,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制作了一份《一个悲痛欲绝父亲的呐喊》的情况反映。其次,我们将该份材料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有关部门在处理该案件时充分考虑该案件的特殊性及被害人魏某某家庭目前的现状。再次,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沟通,不仅请求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而且要着重于被害人魏某某的民事赔偿。最终,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我所的建议,以西灞检刑诉(2010)043号起诉书对梁甲、粱乙、莫某、李某提起公诉,对魏某另案处理。灞桥区人民法院也根据本案的特殊性,不公开审理,多次对民事部分调解,并最终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达成谅解。随后于2010年5月17日以(2010)灞刑初字第064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某、梁甲、粱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和被害人魏某某需要长期照顾的需要,对魏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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