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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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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烧毁小轿车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5-05-1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一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张胜利律师代理袁某某诉其、王某(系郑州市金水区某某电动车销售部经营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律师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了火灾起火情况;代理律师也到火灾现场实地查看------------代理律师也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发表以下意见:

一、缺陷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商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第一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购买票据、所谓“合格证”以及“使用说明书”——基本可以认定生产商伪造了厂名。

当时经销商出具了“河南省电动车销售专用票”、给付了所谓“某某酷车车业有限公司”检验合格的“某某”牌合格证以及所谓“某某酷车”使用说明书。

事发之后,尤其是诉讼之后,经过代理律师的审查,认为该“合格证”中的“某某酷车车业有限公司”系伪造的!根据《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根据《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11条,有限公司的登记是需要行政区域名称的,而且是在前的,是县以上含县的名称——而“某某”并非县以上地名!

另外,根据“某某酷车”使用说明书中的“地址”:浙江某某北城开发区某某19号”可知:某某属于浙江省台州市辖区。“某某”也并非台州市下属地名。

工商信息查询也无法找到所谓“某某酷车车业有限公司”。而说明书中的地址也显示为“台州市黄岩某某模具塑料厂”。另外,根据第一次庭审之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赶赴浙江调查,足以认定某某酷车车业有限公司”子虚乌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起火电动车应该属于三无产品!

二、起火电动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根据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5.2.8.6条款,电动自行车应该具有欠压、过流保护;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第17条,变压器和相关电路应该具备过载保护,应该具备阻燃性能。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第4条,结构应该合理,即使存在可能的疏忽,也不会引起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危险。

总而言之,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车以及充电器应该具备过流、过载的自动切断功能!

当天晚上,起火电动车起火之前尚在使用,没有发现故障存在,被告刘某某也根本不存在故意拖延不予修理。况且刚刚购买6个多月,电器设备包括控制器、充电器、电机均在一年内的保修、免费更换范围内!即使国家强制生产许可的蓄电瓶也刚刚过了半年的保修、免费更换期间。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系刘某某的电动车内部电气故障引起的。

故障是电气短路造成的——刚刚购买使用了半年、又是在市区平坦路面行驶的,电气短路故障应该与产品材料、来路等均有关系。最为重要的是,控制器、充电器均没有过载、过流保护设施或失效、绝缘电线包皮没有阻燃性能是酿成火灾、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三、被告刘某某没有改装、没有发现故障拖延不修、没有充电时间过长——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原告30余万元的损失

首先,刘某某通过市场、公开购买了电动车。购买之前之后,依据专业、社会阅历等,无法判断“三无产品”、无法判断不合格产品。

其次,刘某某当天晚上10时多,方才骑行涉案电动车回到租户家中。而案发时间是当天凌晨110分,期间只有三个小时——即使充电,也没有充电时间过长——而充电行为本身完全是正常的,并无过错。

第三,电动车停放空间也是开阔地方,并非是封闭、通风不良区域。另外,火灾事故发生时间是915日夜间,并不是炎炎夏季,温度较高;而是秋季、凉爽季节!

第四、火灾也是及时发现的。

四、深夜关闭水源、小产权房导致通道狭窄、居住经营没有分离也是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

当天晚上,刘某某的同事邹某某还在看电影,而电动车又在不断报警,基本是在火灾起火时候,及时发现了火灾。

但是,由于原告所购买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严格履行消防设计、备案等程序,故而通道狭窄。原告又占用公摊土地、私自搭设车棚。

另外,原告在居民住宅楼内私自开设服装加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16条,没有执行居住与经营场所分离制度,也没有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原告对于火灾未能及时扑灭、损失扩大也同样负有一定责任。

另外,物业公司深夜关闭供水阀门,也是火灾蔓延而未能及时扑灭、损失扩大的过错方与与原因之一。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参考。

代理律师: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二零一五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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