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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1-02

医疗事故索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

患者马慧、女、40岁、农民、身体健康。06年5月份在乡卫生院妇科做B超检查中,发现有一阴影,医生建议去正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同年,来到农垦医院做了B超检查。确诊为左肾上腺实性肿物;CT检查肾上腺肿瘤;良性占位,考虑腺瘤无功能性大,医生建议患者住院手术,切除肿物。住院前3天常规检查各种迹象都认为是良性肿瘤。

手术进行中,医生把患者家属叫到跟前说,快速病理结果:肾上腺皮质腺癌(恶性肿瘤)必须做根治术,切除右肾。家属问:快速病理准确吗?医生说快速病理准确,不会出现误差。家属又问,有没有别的办法不切肾?医生说没有别的办法,必须做根治术,切除左肾。家属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无奈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患者马慧的左肾脏被切除了。自己家属总对医院的诊治结果产生质疑;术前病人的身体检查都是良性占位,切除肿瘤,就可康复。可术中,病理报告为恶性肿瘤,医生又肯定病理准确无误。为了证明医方病理报告是否准确,患方家属借出医院的切片和腊块。先后送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院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会诊。三家权威医院病理诊断结果是一致:肾上腺嗜铬细胞瘤。患者家属再也不相信医院病理诊断:“术中恶性肿瘤,术后在左侧肾上腺皮质腺癌”。患者马慧鲜活的左肾被切除不仅仅是部分器官的缺失,轻度残疾,身体上的伤痛,更严重的是心灵和精神上的打击,终生无法弥补遗憾和懊悔,患方在与医方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委托笔者代理。

代理经过及案件结果

受托后,笔者初步认为医方存在误诊误治。但能否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属医疗事故,还需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笔者考虑为了尽量减少医患双方之间的对立面,促成协商和解的途径,曾多次与医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医方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让患方大失所望,无法接受。一是根本不承认误诊误治,二是还是坚持快速病理化验回复肾上腺皮质腺癌诊断正确。三是强调对肿物的切除术时见于肾上腺粘连紧密;并伴有滋润,无论肿物为良性还是恶性。如不对肾脏切除可导致患者日后两次手术,进行肾脏摘除手术是符合患者病情的。四是认为诊断正确,治疗方案正确,措施得当,医方无过错,不予赔偿。医方执意坚持自己无过错,协商赔偿不成,不得不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007年11月,黑龙江省农垦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分析意见,该患者术前诊断为“肾上腺肿瘤无误”;术中冰冻病理诊断为“左侧肾上腺皮质癌”,因诊断错误,导致左肾误切。结论医院在本病历医疗活动中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8年7月,黑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该患方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造成患者单侧肾脏缺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本病历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二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医方不得不承认过错。患方和医方同意就赔偿损失和解解决。患方请求赔偿30万元,医方同意赔偿12万元。经过几轮的协商谈判,笔者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患方考虑如果不走诉讼程序,旷日持久的二审、二审执行程序不知还要到何时。最终同意接受医方赔偿近20万元。自此,结束了这起医疗事故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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