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留顺律师
河北-邢台
从业1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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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中部分犯罪人行为过限应独自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1-02

本人几天前办理一起共同抢劫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和吕某共同实施抢劫,所抢财物包括现金2000元,别克君越轿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9万余元,二人系共同犯罪。依此数额和其他情节,二人的量刑不会低于有期徒刑15年,还得幸亏案件是从中级人民法院转回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我受委托做吕某的辩护人。在反复阅卷的过程中,被害人笔录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那个白衣男子说:别开他车,但黑衣男子不听,开车就走。”白衣男子正是吕某。经过充分的会见询问,木讷内向的吕某向我陈述说,二人预谋时只是说抢钱,根本没有预谋说抢车,在张某抢车时自己极力劝阻未果,事后也因此与张某吵架闹翻。在法庭上,张某的供述印证了吕某的说法,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因此,本辩护人指出:吕某和张某虽为共同犯罪,但抢劫轿车超过了吕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抢车行为是张某独自实施,吕某没有实施抢车行为,不应对车辆价值负责。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张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吕某不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车辆价值负责,结合吕某的其他犯罪事实,数罪并罚判处吕某7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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