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初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无为县同居生活,于2010年10月生育女儿程XX。因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原被告遂于2012年9月在无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儿出生后一直在无为县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但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而被告早出晚归且在外有婚外情。自2014年1月份开始,原告回繁昌县荻港镇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2014年3月31日原告和母亲回无为县家中取衣服,当场看到被告与一女子在床上,原告报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创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感情日趋不和,业已分居。且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尊重原告选择离婚的自由。
2)婚生女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虽然原告想尽一个母亲的职责,但原告学历较低且无固定工作,甚至连固定居所都没有,确实无力给婚生女提供有利于其成长的生活环境及物质条件。因而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
案件结果: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代理人的大部分意见得到采纳。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