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某在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2006年1月生育婚生子朱XX。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在孩子生育后,被告即离家在外居住,现已分居8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7月原告曾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鸠民一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后,原被告仍旧分居,夫妻关系无法好转。故原告在该判决满6个月后,于现在即2013年2月20日再次起诉离婚。
代理意见:
1)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彼此,在尚未建立稳定的感情基础之下便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朝夕相处于同一个屋檐之下,各种矛盾便随之而出。且分居达8年之久,并曾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因而不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角度考虑还是从双方日后的生活考虑,都应准予离婚。
2)婚生子朱XX系原告之唯一子女,原告亦想尽一个父亲的职责,给予其子疼爱与照顾。因而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月行使探望权2次。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部分意见。判决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该婚生子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