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中介义务未完成 服务费用应酌减
王巨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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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从业21年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为买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买方支付中介费。买方信用额度低无法贷款,原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后买方通过自身努力贷款后购买了卖方的房屋,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遭被告拒绝。日前,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在我院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20109月,被告金某通过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与卖方马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将其位于本市奥韵康城一套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的房屋以68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金某;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定金20000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262000元,余款400000元在银行贷款后支付;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68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马某20000元购房定金。同年9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费明细表载明: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计10000元,中介负责贷款400000元。在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因被告信用卡曾多次透支未及时还款导致信用度降低,贷款无法办理,买卖合同终止。后被告通过自身努力办好贷款后,与马某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马某的房屋。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中介费未果,遂依法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购房前曾明确告知原告信用卡多次透支未及时归还的情况,但原告信誓旦旦地承诺在银行有人负责帮其贷到款,在此情况下才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被告找人帮忙贷到款才避免了赔偿卖方损失,责任在原告,故不同意支付中介费。而原告则称被告在购房前未明确告知信用卡多次透支未及时归还的情况,后贷款无法办理是被告原因,原告已尽到中介服务义务,被告应支付中介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对自己的说法都无据可证。考虑到原告在被告买房过程中提供了找房源、看房、签订合同、帮被告办理贷款手续、提供买房咨询的义务;且被告通过自身努力也购买了卖方的房屋。承办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中介费1300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彭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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