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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为追款携汽油桶入室被控危险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以自首为其辩护终获缓刑处罚获得释放
更新时间:2015-05-01

被告人祝某某垫资承包清远市清城区美林湖高层住宅小区水电工程,入场施工后,发包商花都四建久拖不与其结算工程款,造成其无法施工,20141126日,为解决工程量结算问题,逐携带一打火机、一把水果刀及装满10升汽油桶到花都四建预算办公室内,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及泼洒到该办公室的地面,并手持一把水果刀及一个打火机,威胁该办公室内的两名工作人员不能离开现场,试图以此方式迫使花都四建负责人到场与其结算工程款,但是,该司负责人并不“配合”,于是,祝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劝解被告人祝某某,祝某某遂走出预算部办公室,随后起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对于该行为, 清城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遂以祝某某以该罪向清城区法院起诉,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带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庭审调查后祝某某的辩护人陈国华律师辩称:1、被告人祝某某在案发时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中花都四建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实际上危害性较少,且认罪态度很好。清城区人民法院虽然未认定祝某某自首,但是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祝某某适用缓刑。祝某某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刑罚。

对于自首问题,法院未认定,本可以上诉获得支持,但是,当事人未上诉,故辩护基本是成功的【(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辩护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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