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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辉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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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15-04-30

2005年,李某(男方)与刘某(女方)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儿子归李某抚养,女儿李某某归刘某抚养。2006年,刘某的土地从家庭承包地中单独分出,但女儿李某某的家庭承包地未单独分出,一直由李某继续耕种。201010月,该村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李某领取了3亩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共计120000元。后李某某得知此事,要求李某给付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补偿款40000元,遭到李某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土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本案被告李某认为,其与刘某离婚时双方曾约定女儿李某某由刘某抚养,故土地被征收时,女儿李某某已经不是家庭成员,无权分得该笔补偿款。而原告李某某认为,父母之间的离婚约定不能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对该家庭承包地仍享有共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经查证,被告李某家庭承包地征收期间,该土地上共有家庭成员三人,即被告李某、李某的儿子和原告李某某。三人对该笔土地征收补偿款120000元享有共有权,原告可获得该笔补偿款的1/3份额,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某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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