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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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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 损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5-04-29

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本是人之常情,可是在有些方面却容不得丝毫马虎。比如今天的案例,朋友有事要借用自己的车,于是爽快的答应了,没想到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到底怎么回事呢?

一、出借车辆给朋友,驾驶不慎出事故。

王某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家境比较贫寒。眼看着同龄的朋友都结婚生子了,自己却仍是一个人,王某心里别提多着急了。2013年11月2日对王某来说意义非凡,这一天他要结婚了,可把王某给高兴坏了,但是高兴归高兴,这婚车可是一大难题。王某本身收入并不多,家里也没有任何积蓄,花钱租车费用又太高。于是,他提前找到了自己的朋友张某帮忙,看能不能找辆婚车,张某爽快的答应了。于是张某又找到了自己的好友李某,李某也毫无犹豫的同意了,将车借给了张某。可张某仍有些疑虑,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婚车是有了,可谁来开呢?李某得知后说,只是跟朋友去帮忙结婚的,又不会开很快,应该没事,你就放心开吧。

结婚当天,张某驾驶着李某的车辆当婚车,当开车行驶至某医院门口时,与步行的杨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杨某无责任。

二、调解无效诉法院,车主司机共担责。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共计住院35天。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2014年5月4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60天。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4年7月4日,杨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应当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明知张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张某共同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到此结束,很多人会有所疑问,为什么李某好意将车借给张某,还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张某没有驾驶证却将车借给张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杨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情形,故法院认定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张某共同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即便是出于好心出借车辆,也应当谨慎,避免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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