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5日生育一婚生女,现年7岁。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常因性格不和就生活琐事吵架,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无可能和好。
代理观点:
1)依据婚姻法,原告享有离婚自由,本案原告黄某坚决要求离婚,其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工作稳定,拥有经济来源,疼爱女儿,可以给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及物质条件,被告承担一定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案件结果:
本案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经各方协商,达成(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小学毕业前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上初中一年级开始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三、位于XX地的房屋以原告黄某的名义赠给婚生女黄XX。四、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折价50000元,归原告所有,补偿被告250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