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桂某与被告沈某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13日生育一婚生女,现年1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常因性格不和就生活琐事吵架,难以共同生活。
代理观点: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彼此的感情并不深厚,婚后长期吵架,缺乏沟通,感情确已破裂,无可能和好,原告有离婚自由,应准予离婚。2)原告相较于被告,工资收入更高,能够给孩子提供更舒适的生活环境,从孩子的成长、教育等多方面考虑,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行使探望权4次,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案件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维护家庭和睦,作出(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意见:
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