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一奚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5月份开始,陆续向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借款。截至2012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合计达21.5万元。因原告父亲年事已高,经协商原告父亲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一同意该债权转让并向原告出具借款21.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拒绝还款。被告二骆某某系被告一的妻子。
代理观点:
1)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父亲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系被告之新的债权人,被告负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5万元。2)因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外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二对该21.5万元的借款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案件结果: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芜民一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观点,判令被告一奚某某、被告二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共同返还借款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