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芜经开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确定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芜经开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观点:
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将夫妻共有房产确定给被上诉人所有,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也显失公平公正。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与婚后签订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证明该房系二人共同所有。2)一审将2岁的婚生女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无法工作,无经济来源。一审没有考虑到上诉人及其2岁女儿无住房的事实,显失公平公正。3)被上诉人经济状况良好,月收入5000元,工作稳定。4)被上诉人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对造成离婚的事实具有过错。
案件结果:
本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经各方协商,达成(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议离婚;二、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