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晓春律师
江西-赣州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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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被告
更新时间:2015-04-22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廖某与某市A区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A公司任职。大约半年之后,A公司将廖及其它员工安排到某县B公司工作,工作约2月有余,B公司未支付廖某劳动报酬。为此,廖某将B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廖某的工资应当由谁支付。

庭审中,B公司主张,廖某与A公司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廖某也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廖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应当由A公司支付廖某的劳动报酬。律师则主张:廖某与A公司虽然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但A公司安排其到B公司工作,且B公司的工作地是在某县,不是原来的A区。因此,A公司与廖某实际上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且B公司与廖某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谁用工谁付钱,所以,B公司应当支付廖某的劳动报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裁决B公司支付廖某在职期间的工资。B公司不服,向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同样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判决B公司支付廖某的工资,二审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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