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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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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更新时间:2015-04-19

劳动争议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回顾】2014420日,张某经人介绍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任营业员,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628日,张某在其休息日由于上海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也是做一休一。这两份工作时间不冲突。20141115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张某口头开除。

张某不服,于是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认为,张某在2014628日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视为张某已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故至629日起至1115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此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收到裁决书后,张某找到本律师,经对全案的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存在两个劳动关系,并且该双重劳动关系均受法律保护。仲裁裁决的认定是错误的。

【诉讼策略】张某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从如下几点论述了张某的双重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 国家及政府也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政策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是认可职工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

3.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条款,可以进一步确认:只要不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被告称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原告私自调班和信用卡套现。但从整个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原告有私自调班和信用卡套现的事实。

2.被告称其解除合同的依据是《营业员处罚条例》。根据质证情况来看,该处罚条例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的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告知工会。

综上,被告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结果】某区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额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应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员工档案的建设,最好是做到“一人一档”,对员工的录用、奖惩、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规章制度的告知告示,均应做到书面化。这样可以在以后发生纠纷时,充分举证,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2.作为员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充分收集相关的证据。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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