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中山世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振抢劫案一审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在充分掌握本案案情的前提下,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四点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振涉嫌抢劫犯罪不持异议。
二、杨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证实杨振出生于1991年12月3日,其伙同他人参与一次抢劫时间在2005年12月13日,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杨振在本次抢劫中不起主要作用。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杨振生性内向胆小,起诉书指控其参与本次抢劫虽然属实,但其伙同他人抢劫只是被动跟随,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也没有动手打人, 没有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后果,得手后虽然参与了分赃,但其犯罪情节较之其他同案犯相对较轻。
四、杨振系南昌四中在校学生,在校表现一直良好,但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出于哥们义气跟随抢劫作案,属于初犯、偶犯, 犯罪危害性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其表现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处罚政策。在抢劫之前没有其它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认罪,对其从宽发落不致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重新危害社会,这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杨振以上犯罪情节,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给予其一个罚当其罪的合理量刑。
辩护人: 律师
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