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娜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8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房屋已经售出,户口不迁移的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06

案情简介:2012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200万售于李某,先付190万元,尾款待王某的户口迁出后支付,若户口3年内未迁出,李某不支付尾款。 20138月,王某与贾某离婚,201312月,贾某等三人户口挂空在涉案房屋,李某以户口未全部迁出未由,拒绝支付尾款。

争议焦点:卖方未迁出户口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分析:

1卖方履行迁户义务存在瑕疵。本案双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尾款以户口迁出为对价,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贾某等三人无处落户,王某只能通过有关部门将贾某三人的户口空挂,并未迁移出诉争房屋,户口空挂与户口迁出有别,因此王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瑕疵,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支付部分尾款。根据当前户籍政策,户口空挂只是解决居民的身份证与户籍问题,不影响新入户的房屋买受人包括动迁在内的任何经济权益,故,贾某的户口空挂对贾某的权益的影响较为轻微,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贾某支付王某5万元尾款。

3、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买受人要求出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4、二手房买卖中,对户口迁出的问题应对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判决结果: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贾某支付尾款5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