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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律师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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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梅诉张某中、二十一SJ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4-06

【案情介绍】

2011624日开始,张某中从杨某梅处赊购电线、电缆,并向杨某梅以个人名义书写了一张共计202700元的欠条;后张某中归还了102000元,仍欠100700元,经杨某梅多次催要,剩余款项张某中拒不归还。

2013527日,杨某梅在区法院门口,花20元钱找人代写了一份诉状并向区法院递交,区法院于当日立案。但由于被告张某中经法院通知不来领取诉状、传票,又知道其准确住址,导致诉状、传票一直无法发出。原告杨某梅无奈,于2013627日委托律师办理此案。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张某中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驻马店市二十一SJ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SJ公司);而欠条上出现了“ND小区电料款”的字样,但却没有出现二十一SJ公司的名字,只有张某中的签名;那么,如何将这家公司拉进本案呢(因为公司的偿债能力强于个人)?

我去市建设局调取了该公司承建ND小区的中标文书,终于能证明张某中打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紧接着我又去法院查看原告杨某梅原来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幸好法院没把诉状和传票发出去,该诉状把100700元写成了10700元,还有诸多错误;于是,我把变更后的诉状递交到法院,变更后的诉状将张某中及二十一SJ公司均列为被告。然后又同法官一起,去驻马店市公安局户政大队调取被告张某中的住址信息,这样,诉状和传票终于发出去了。

【案情结果】

本案于2013711日达成调解,被告张某中自愿于201311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电料款105000元,被告二十一SJ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自愿承担同期银行二倍贷款利率的迟延履行金。后被告未如期还款,驿城区法院于20146月从二十一SJ公司帐户中划走了上述款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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