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2年1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彩色混凝土地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B公司的厂房进行耐磨地坪施工,工程款估计20余万元,施工完成后,未经双方收方验收,B公司随即将工程投入使用,至2014年5月一直未付尾款。
代理工作
2014年5月,A公司委托我们进行诉讼追讨。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反诉称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B公司的反诉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我们数次去施工现场拍照取证,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认为B公司提出的质量瑕疵证据不足,且存在程序性违法,开庭时代理律师以此抗辩,终获法院支持。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判决驳回B公司的上诉。
裁判结果
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尾款。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易成为业主方抗辩付款的理由,但质量问题产生的时间、产生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应程序等均关系质量瑕疵抗辩理由成立与否。本案中,先不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存在,B公司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质量瑕疵与A公司的施工有直接关系。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本诉诉请及反诉抗辩均获法院支持。
案件文号:(2014)新都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