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张某(农村户籍,年仅四岁)因交通事故构成六级伤残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及车主按城镇标准赔偿受伤者五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翠屏区金坪镇某村民在重庆乘坐大巴到浙江,途径贵州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委托樊学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该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费用。
四川省筠连县钟某在交通事故中身亡,钟某户籍系农村户籍。钟某家属委托樊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
四川省富顺县村民李某在宜宾江北市区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委托樊学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樊学锋律师提出的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
高县罗润乡某村村民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委托樊学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有三个孩子,年仅一岁、两岁、四岁。2011年4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的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均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