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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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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东签下租房合同,真中介承担过错责任
更新时间:2010-12-19

大连市民马先生因为房屋动迁,需要租房居住。通过一家小的中介公司,马先生看中了一所两室一厅的房子,中介公司报出的租金价格也比较适中,马先生决定把房子租下来。为了慎重起见,马先生要求和房主见面,亲自签订租房合同。第二天,马先生和自称李女士的房主在中介公司见了面,并在中介公司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双方约定租期至2011年9月,租金为一万五千元。马先生当即交付了租金,并从李女士的手里接过了钥匙。2010年8月15日,马先生搬入了新租的房子。马先生一家在该楼房居住一个月后,忽然来了一名中年男子,拿着房产证,说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要求马先生交纳租金,否则就要收回房子。

马先生很是奇怪,一所房子怎么出现两个房东?细细一问,才知道自己真的上了当。原来中年男子兰先生2005年购买了这所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因为兰先生长期在上海工作,就把房自租给了李女士,租期到2010年9月,租金每半年一付。可是最后这一期的租金,李女士一拖再拖,最后连电话也打不通了,兰先生这才找上门来催要租金,不料居住的已经不是李女士了。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马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有给付兰先生租金12000元。可是上哪去找假房东李女士呢?自己的损失真的无法挽回了吗?在朋友的指点下,马先生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的刘志永律师求助。刘志永律师认真听取了马先生的叙述,认为假房东李女士的行为不仅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而且涉嫌犯罪,马先生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中介公司有明显的过错,作为一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该公司没有对房东的信息进行核实,向马先生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对马先生受骗上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马先生遭受的损失,中介公司应予赔偿。

马先生委托刘律师向中介公司进行索赔。在交涉过程中,中介公司承认了该房源是其他合作伙伴介绍的,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对房产证进行核实。最后中介公司赔付了马先生12000元钱,并约定双方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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