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苏文辉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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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造成职业妨害 受害人获高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5-03-31
多等级伤残造成职业妨害 受害人获高额赔偿
2012年12月01日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本次事故并非是因车辆碰撞引起的。本案被告天津市某市政公司在市内某区施工、整修路面。20097月的一天,原告季先生驾驶出租车行至施工处,由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原告所驾车前部左下方与施工区域内被告管辖的燃气井内管道阀门接触,致燃气井内天然气期货点燃原告所驾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物损毁的重大事故。事后季先生得到的事故认定结果为:季先生与市政公司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而当季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所律师咨询并委托之后,此次事故的认定结果却发生了转变。
【法院判决】 根据市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季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最终如下判决:被告某市政公司赔偿原告季先生损失费共计97015.60元。
【精彩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季先生的委托,指派我们代理本案原告参加本次庭审,经庭前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及通过事实调查等审理过程,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天津市某市政建设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9
7月的一天,原告季先生驾驶轿车沿某公路(施工区域)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某交口处时,遇被告某市政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原告所驾轿车前部左下方与施工区域内被告天津某燃气公司输配分公司管辖的燃气井内管道阀门接触,致燃气井内天然气起火点燃原告所驾轿车,造成原告受伤、车内物品损毁、车辆报废的重大事故。
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某市政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二、原告因本起事故损失惨重,被告应依法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在此不再赘述,现就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进行说明。
1
、新车的交强险费用。原告车辆系出租车,必须缴纳交强险后方可办理营运手续,否则不能上路。事发之时,原告刚刚为自己的车辆上完交强险不足一个月。事发后,原车报废,新车上牌并办理营运手续时,要求必须重新缴纳交强险,故此笔费用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予赔付。
2
、车辆燃气系统维修、保养费用。车辆燃气系统是出租车必备的组成系统,原车在事故前刚刚缴纳完本年度费用不足一个月,因本起事故导致原车报废,换车后需重新缴纳,故此笔费用亦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予赔付。
3
、车内损失中的现金及手机。根据众所周知的常理,一个出租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配备一部手机以用来联系家人及客户,随身携带部分现金以备找零和不时之需,都是人之常情,被告理应赔付。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律师感言】 本起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更改了事故认定。由于委托较早,所以律师得以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委托人与某市政公司负事故同等责任,通过律师提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最终改事故认定为委托人不负事故责任、某市政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不仅仅使委托人的损失可以全额获得赔偿,还将委托人从与乘车人的诉讼中解脱了出来。
由于从根本上更改了事故认定,所以后面的诉讼过程就相对轻松了许多。在审理过程中,律师配合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但由于对方公司政出多门,意见始终也无法达成统一,故调解流产。胜诉的判决结果应该说是早在意料之中。
委托人对案件结果及律师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
(文中单位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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