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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帮网一案 终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5-03-25

B网一案 终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服务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外网站如facebook、YouTuBe 的崛起显示,在这样一个网络服务行业的战国时代,好的创意无疑是网络公司的最大武器。而缺乏原创意识,网站内容同质化严重甚至抄袭,成为了制约国内服务类网站成长的一大症结。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涉及抄袭A网点评内容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被告BC(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50万元。而A网因虚假宣传,被判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B公司2.1 万元。
A网是一家较为知名的餐饮点评类网站,基于部分网民的口碑相传,为更多网民提供消费指引。经营该网站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竞争对手BC(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经营的B网通过大量复制A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虚假宣传“B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人民币900 万元。
B公司认为,其作为搜索引擎提供商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并未复制网站内容,其经营模式是生活搜索服务行业的通用模式。
B公司还当庭提出反诉,称汉涛公司宣称“A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A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系虚假宣传,是对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10万元。
一中院终审认为,双方举证均不足以证明B网或A网为行业内“最大、最全”、“最专业、最高质量”的服务网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双方均构成虚假宣传。其次,B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B网对A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A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B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A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其行为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响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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