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如何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申请人王涛(化名)到某某有限公司上班,在破碎车间工作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2月28日上班期间,发生铲车碾压工作事故,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送某某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髋骨折、双下肢骨折、导尿管断裂,现已住院治疗五个月,花费医药费十万余元。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与某某有限公司协商认定工伤,解决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均未有结果。某某有限公司的答复令申请人王涛不满。于是,申请人王涛委托律师帮助解决。
我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申请人王涛的口述,仔细的分析研究案件的有关证据。给当事人做了详细的分析:由于工作期间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想认定工伤首先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又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王涛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了几年,但是本人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非常困难。后来经过积极地努力,收集到当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内容的原始记录,电话拨打人的身份证明,某某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情况证明,申请人王涛曾经获奖证明,以及有关证人证明一起工作的事实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现在,仲裁书已经确认申请人王涛(化名)与某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下一步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工伤,单位不予解决的劳动纠纷。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平时也不注意保存有关的工作证明,没有纠纷时可能平时相安无事,一旦出现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保护。
【律师建议:】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笔者结合本案对劳动者提出几点建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工作证、工资条等有关证据。
3、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4、 增强法律意识,发生纠纷积极维权,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作者: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咨询热线:0632—3330560手机热线:13791427171,qq:119239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