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同事李女士在上班的同时还在外边自己经营了一家便利店,因周转资金紧缺,向张先生借取12万元现金,并亲手打下借条,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了上述借款。
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多次电话催要,李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来干脆关门大吉。张先生很气愤,但又碍于同事关系无法在单位公开索要。
于是张先生找到高律师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将李女士起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坦承自己借款了,但是现在没钱还,只好再等几个月,经济状况好转了,把店面转让出去之后才能还款了。
经高律师调查,李女士在单位每月领取的工资为5500元左右,完全是可以用来作为执行的标的的。
于是高律师与李女士在庭下谈判,告知其应当积极还款,否则判决后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她的工资收入的。在高律师的多轮谈判下,李女士终于与张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愿意在一个月之内还款7万元,剩余的部分请求单位协助按月从工资中扣划至张先生账户。事后,我们拿着调解书跟单位沟通,单位领导同意将李女士工资中每月3000元扣划至张先生账户中。
此案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