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蔡海涛律师
江苏-淮安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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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争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5-03-12
我终于争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但调解书未就原告探视儿子的时间、地点、方式作具体规定。离婚后,原告几次探视儿子,被告均以种种借口进行阻挠。原告于20011年再婚后,认为被告不让探视儿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和儿子的感情,而自己现在抚养儿子的条件更好,希望儿子能改由自己抚养。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律师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经查,原、被告当初协议离婚,是因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为求尽快离婚,答应了被告的离婚条件,即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目前,被告自己带儿子生活,居住条件较差,生活比较窘迫,儿子因受父母离婚及父亲性格的影响,脾气较为孤僻,学习成绩较差。原告已再婚,但未生育子女。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并且购买了商品房,居住条件较好。儿子已近十岁,与原告感情很深,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向原告说明,原、被告双方的现状均需要证据证明。因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不能抚养孩子的事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完整、充分,以得到法官的支持。儿子不到十岁,其发表的意见法院不一定采纳。因此,原告应收齐证据、争取一审法院改判抚养权归原告;如果一审败诉,原告可上诉,或待儿子年满十周岁后重新起诉。 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取得并提供了当初离婚时相关证据、被告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居住状况影像资料、原告工资收入证明、商品房购买合同、居住状况影像资料、丈夫愿意抚养儿子并不再生育子女的书面意见、同意接纳儿子入学的学校证明、儿子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书面意见。 法院裁判: 一审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调解无效,最终认为原、被告离婚时间较短,被告没有法定不能抚养孩子的事由,应尽量维持被告抚养儿子的现状,儿子不满十周岁,其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儿子过了十周岁生日,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并再次提交儿子的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书面意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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