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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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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生二胎我的条件合适吗?
[律师回复]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谷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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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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