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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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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回复我的问题,但是三个股东还签定过一份合同:内容摘要: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5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发出后25日内仍未将答复送达通知人,或答复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对方挂号函回执后,其委派的董事和其他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会议的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并达到股权比例60%以上,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需要董事会决定方可采取行动的事项,可由董事长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书面意见,如经构成法定人数的董事会成员书面同意,则视同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会会议通过。 综合上述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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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律师都需要寻找什么样的证据呢?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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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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