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怎么才能拿回我的提成?
王思安律师
2008-01-31
[律师回复] 你好:
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故而你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支付,如单位拒付,你可以申请仲裁。同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王思安

请问您我朋友张三现在还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吗?可以把他人抓起来吗?
王思安律师
2007-12-19
[律师回复] 你好:
你咨询的事我认为是:
1、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即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要注意,申请执行必须在一年之内。
2、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及裁定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及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判刑。
王思安律师

请问我可以要求影楼赔偿我的一些什么损失? 谢谢 待回 1、要求影楼退款 2、补偿相关的损失费用 3、主张精神赔偿 我想请问精神赔偿金额一般在多
王思安律师
2007-12-15
[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因出差没能及时回复,请原谅!
您说得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要求影楼退回您的款项即缴纳的费用,其次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即差旅费用及误工费用等,然后是精神损失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王思安
12月15日

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影楼赔偿我一些什么损失?影楼应赔偿我的一切损失的金额大概是多少范围?(我当时所用的费用是2599)
王思安律师
2007-12-15
[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因出差没能及时回复,请原谅!
您说得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要求影楼退回您的款项即缴纳的费用,其次可以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即差旅费用及误工费用等,然后是精神损失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王思安
12月15日

被害人是我妹妹` 还在读初中`我想问下``如果确认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判多久的刑`还有我现在可以做些什么``来帮助尽快破案`需要些什么法律程序``
王思安律师
2007-12-04
[律师回复] 你好: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从重处罚。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你应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据,便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王思安律师

他这样算不算自动退股?我该怎么办?谢谢!
王思安律师
2007-10-10
[律师回复] 你好:
你所谈到的情况,不能视为自动退股,你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伙,作为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你们有合伙协议的话),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擅自占用合伙体的钱,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你可以按照协议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如有未尽事宜,可以致电13882678777联系
王思安

请问我如何 办
王思安律师
2007-09-13
[律师回复] 你好:
对不起,因出差延误回答,见谅!
你所谈到的问题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不存在侵权的说法。如果你女友将小孩生下(当然她有这个权利),则你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抚养。
王思安

我现在能要求单位给我补足养老保险等保险金吗?
王思安律师
2007-08-26
[律师回复] 你好: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且签订11月合同本人觉得有规避劳动法的嫌疑,你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王思安

近期正修建襄渝二线铁路,涉及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村房屋,政府给出的补偿金为160元平方米,但这个价格实在无法重建房屋,不知国家对拆迁农村房屋有怎样的法律规定,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急盼回复!谢谢!
王思安律师
2007-08-05
[律师回复] 你好!
您咨询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人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所以,您可以根据广安市政府的规定,进行对比,是否过低。
王思安律师
8月5日

在找不到原经销商的情况下能否证明收据存在问题,有哪些途径?如果存在欺骗的性质能否构成欺诈罪?即使收据是真的,我们也签过损坏物品照价赔偿的合约,但是我觉得这种约定本身就有不公平的成分(考虑到物价和产
王思安律师
2007-07-16
[律师回复] 你好!
很对不起,因为到巴中出差,昨日才回来,迟至今日才解答,抱歉!
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不应照原价赔偿,而应该按照现值进行赔偿,应当考虑折旧等因素。如果对现值存在争议,可以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当然最好协商,可以节约成本。房东所约定的条款既不公平,亦不明确,故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如仍有不明之处,可致电13882678777,我可以进一步解答。祝您学业顺利!
王思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