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王女士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李先生,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李先生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较高,婚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以下简称1号房产)。由于李先生社会经验更丰富,经济条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拥有更大的话语权,王女士感觉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小弟。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王女士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李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3年前后,王女士不堪婚姻的禁锢,多次向李先生提出离婚,李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利用孩子和双方父母对王女士施压,但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后来,王女士有了婚外情,但双方对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谈妥。2015年,王女士表示想为孩子购买学区房。由于夫妻俩婚后又购买了一处房产(以下简称2号房产),目前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按北京限购政策,无法继续买房,李先生同意离婚后以王女士名义买房,但王女士明确表示离婚后不会再复婚了。
2015年4月,王女士与第三人签署了购房合同,以总价494万元购买了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3号房产),王女士用李先生转账资金支付购房定金、佣金62万余元。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李先生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李先生名下的1号房产(婚前房产,婚后无还贷)、2号房产(婚内房产,离婚时贷款已还清,现值900万)均归李先生一人所有,婚内存款均归王女士所有。夫妻俩的存款均由李先生保管,李先生将所有存款都用于炒股,离婚时双方并没有清算存款数额。
2015年7月,王女士用李先生转账来的资金支付了3号房产首付款145万元,李先生还支付了25万元装修款,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王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每月需还款1.8万元,离婚后一直是李先生将还贷资金转至王女士银行账户,王女士再还贷。
离婚后,王女士和李先生一直居住在一起。3号房产装修以后,李先生也跟着王女士、孩子李小弟一起搬入了新家。王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搬离新家,李先生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出。2018年年初,王女士觉得无法继续忍受,委托我们代为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宜。
办案经过
王女士第一次找到我们时,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王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离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王女士不堪其扰,委托李婧德律师借助司法手段,让前夫搬离住所,同时解决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接受委托后,李婧德律师立即开始收集、调取两人生活期间的经济情况。经过对双方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财产情况的分析,李婧德律师很快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很多漏洞,王女士在协议里放弃了2号房产的权益,相当于放弃了450万元的财产权益。按照离婚协议,王女士仅可分得两人婚内存款,但双方没有清算存款数额,男方很可能反驳说存款数为零。如今婚内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成定局,李婧德律师只能尽全力为王女士尽可能多地争取离婚后所购房产的权益。由于购房款、每月还贷均来自男方,离婚后房产归属不确定性非常大。李婧德律师通过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琐碎证据的整理,成功举证王女士对房产出资为130万元,同时举证女方名下无其他房产,说服法院将房产判归女方,男方需在10日内搬离该房产,抚养费仍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执行。经过三场诉讼,李律师终于为王女士彻底了结了这段婚姻的财产、子女、情感纠葛。
案件结果
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李先生应在限期内搬出住所;二审经调解结案,李先生应于10日内搬出;
抚养费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离婚后同居期间,李先生应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补付抚养费共计26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3号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应支付李先生300万元折价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