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很难,因为前夫借这笔款时也偷用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还雕了假章,不过一审法院没有通过该假证据为共同举债的证据,还只是以夫妻关系存续内债务为由判定共同债务的。更何况很多人在外独自举债,能有几个会对债权人申明是一人举债呢?就是举债时说明,当事人已出走不露面,债权人又怎会承认呢?借债时我又不在场,担保人说过前夫在借债时跟他说过这事瞒着我,但在法庭上他是连带责任人,是否愿意为我作证呢?《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举证方式对于不在场、不知情的人来说举证太不现实了,我想总有一天会有新的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处理意见,才能真正保证无辜一方的权益,而现有解释下我们或许只能成为不完善法律下的牺牲者了,因为我这种遭遇的全国还有很多,虽然当今社会有很多假离婚逃债者,但不是每一个对面临这样情况的人都是为了回避共同债务逃债的,当今离婚率的升高也表现出了现代很多人对家庭、婚姻的忠实已淡漠,以及夫妻关系的多变,一方可以随意在外借债挥霍或私下投资,就算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了个人目的,反正离婚时另一方都要共同承担债务,唉,到哪说理呢?心中无奈感慨请不要见怪,但还是很谢谢吕律师百忙中的回复!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