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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炜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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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其实我原来住的房子是房改房,实际面积只有55平方米,但是产权证上是60平方米,有5平方米的公摊。他们的说法也不正确,预付款和定金是两码事,定金是要两倍赔偿的。建议好好协商,看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对你的合同约定不清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 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 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 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 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 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 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 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 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 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 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 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 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 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 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 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 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 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 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 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 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 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 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肖炜捷律师
肖炜捷律师
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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