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刘宾律师
主办律师
辽宁震徽律所事务所
简介
执业证号:
12101*********704
擅长领域: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执业地区:
辽宁-沈阳
(接受本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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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如何支付?
经济相关-建筑工程
2017-11-16
再审案例:历经五年两次再审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转案件
公司专长-股权
2017-03-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工程量篇,实际施工人视角)
公司专长-股权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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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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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长-股权
2017-03-09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调整诉讼策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从完败到完胜
公司专长-股权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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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如何支付?
经济相关-建筑工程
2017-11-16
法律科普
律师文集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一、小区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1、按照合同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来收取;2、因业主的原因没有收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需要补交;3、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房,如在收房时,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具体情况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二、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法律常识
2017-11-29
解析如何判断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日甲餐饮企业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冰淇淋机5台,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全部货款的千分之五计算。乙方于2015年4月3日交付了冰淇淋机,后甲方一直未付货款79万元。2015年12月5日,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依据合
法律常识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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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记录
在线解答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哪些内容?有人清楚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刘宾律师
2018-07-08
要交一份方案,请问要怎么制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
[律师回复]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利益群体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刘宾律师
2018-07-04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刘宾律师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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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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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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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帮助200人解决法律问题
资深行家Lv1
累计发布亲办案例5件
用户评价
(8条)
我要评价
用户 186****8648
2017-07-21
5.0
谢谢
用户 189****9497
2017-07-06
5.0
他借的是高利贷,我手里没有担保合同,合同就一份
用户 156****9995
2017-06-29
5.0
谢谢您的回答!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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