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陈金律师
四川
从业11年 副主任律师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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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金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先后在大型民营企业、村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承办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执业律师工作经验。成功代理了成都九龙纺织印染厂、成都龙广塑胶有限公司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四川锅炉厂棚改拆迁继承纠纷等多起集体纠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各类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法律事务。善于分析、整理材料,采用团队化合作的方式优质、高效的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案件。

一、法律咨询

  主要专业领域:公司法,公司经济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答疑解惑,帮助做出法律分析,提出法律建议。

  二、服务范围

  办理民事,民商案件,如婚姻家庭,债务债权,劳动工伤,刑事,合同纠纷等。

  三、非诉讼业务

  1、代书法律文本:起草、修改契约、公司协议、章程、声明、分单、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律师见证。

  2、担任企业、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常年法律顾问。

典型案例

一、

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3 月 31日杨某某在成都市简阳市三岔湖水库金瓜瓢大桥库湾因钓鱼触电死亡。水库管理方、经营方、供电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经当地政府先后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家属情绪激动,随时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此情况下,陈律师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赶往事发地参与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供电公司提出按死者农村户籍标准进行赔偿,水库经营者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等不合理要求,均被陈律师一一驳回。经过一天的艰苦谈判,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各方共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当地政府、死者家属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本次纠纷圆满化解。

二、

成都某龙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

成都某龙纺织印染厂因环保整治搬迁,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即通知40多名员工下岗。工人多次与厂方协商赔偿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工人委托陈律师代理此劳动争议案件。因人员众多,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均被厂房掌握,对劳动者申请仲裁非常不利。陈律师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后,即向当地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后,厂方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愿意和劳动者和解。多次协商后,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均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三、

李某某抢劫案

李某某因涉嫌抢劫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陈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开庭前详细查阅、复印了卷宗,研究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并与犯罪嫌疑人在庭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持刀威胁、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对此,辩护人指出,在桥洞能见度极低的情况下,被告人持刀威胁,无意中划伤了被害人,没有持刀伤害的故意,并结合本案其他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该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并当庭对被告人处以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四、

吴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2016年8月16日上午,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赵家镇方向沿三金路向福兴镇三合碑方向行驶至三金路赵家至三合碑0.75KM路段处,车前部与同向前方由高某某驾驶的川AXXXXX号丰田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某经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后出院。总共发生住院治疗费42575.02元,吴某某支付了1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尚欠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16575.02元。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欠付医院的治疗费。因此出院以后,无法取得出院证明、治疗费发票等证据。与多个律师事务所联系,均不愿意代理该案件。陈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代理该案。经过与医院的协商,医院同意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审理。后经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高某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各项医疗费用,并赔偿了原告相应的损失。

五、

杜某某遗产纠纷案

杜某某兄妹共7人,4兄弟,3姐妹。其母亲、父亲先后于2004、2009年去世。2008年其中3兄弟在金堂县淮口镇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一份。其中约定:“1、父亲的瓦房拆迁后,应按政策分配安居房,由杜某某购买,今后父亲永久性住杜某某的房子直到死亡为止。2、此协议由3兄弟签字生效,均不得反悔,谁反悔,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谁承担。”协议由村委会见证并盖章确认其真实性。协议签订后,拆迁赔偿款2400元由4兄弟各分得600元。父亲依约到杜某某家居住直至死亡。协议各方都依约享受了相应的权利,承担了义务。2016年8月,拆迁办通知原告杜某某前去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但被告两兄弟及其家属从中阻挠,不配合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致使杜某某无法行使其合法权益。后杜某某找到我所,我为其代理该案。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两兄弟提出该协议未经父亲签字摁手印,属无效协议,安置房产应由两兄弟获得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4兄弟在赡养父亲问题上发生争议,于是在村委会调解下,其中3兄弟签订了该协议,同时4兄弟均分了父亲拆迁安置房赔偿款。3姐妹知道此事后,向父亲了解情况,证实父亲虽未签字摁手印,但是父亲也对此方案未提异议,3姐妹对此方案也表示认可。此后8年间,父亲拆迁过渡费由被告两兄弟领取至今,7兄妹对此都是清楚并未有任何意见。直到16年分配安置房,被告两兄弟才提出,父亲本应由二人供养,财产也应由两兄弟获得,故不同意按协议将安置房分配于原告杜某某。杜某某原与另一兄弟赡养母亲直至去世。赡养父亲本为被告两兄弟的责任。但母亲去世后因被告两兄弟不愿意赡养父亲,故父亲继续居住在杜某某家,因而才有上述协议的产生。现过渡费由被告两兄弟领取完,又反而要求分得房产,于情于理皆不应该。因此,代理人向法庭提出,1、在继承开始以前,各继承人未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签订继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2、根据诚实信用原则,7兄妹在协议签订后的8年内都没有发生争议,现在两兄弟反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考虑农村风俗习惯,父母由兄弟赡养,财产由兄弟继承,出嫁的姐妹不承担责任,也不分得财产。各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的情况下,不适宜推翻协议,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也不利于农村赡养纠纷的解决。最终法庭经过三次庭审,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安置房应当由协议约定的杜某某获得。各方当事人判决后息诉息访。

擅长领域
  • 刑事案件
  • 债权债务
  • 继承
执业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金
  • 执业律所:
    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71
  • 服务地区:
    四川
  • 地  址:
  • 咨询电话:
    139****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