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怀向阳律师
全国
从业19年 主任律师
1373
好评人数
15317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怀律师,上午好!我是为妻子出轨以及离婚的事情来的。
您好,您是想要诉讼离婚吗?您可以联系我给您详细解答。
出生证明上除了父母的身份证没填,其他什么地方都填了的是否有效
有效的。因为之前的出生证是手写的,很多都只填写了父母的姓名,或者没有写孩子的姓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可以向原来出生的医院申请换发新证。
对方要抚养费但是我怀疑小孩不是我的,需要做亲子鉴定对方不同但是对方不同意我可以起诉吗
可以的。可以起诉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做亲子鉴定。
您好!我想租个京牌,昨天交了定金,今天不想要了,结果对方说不退定金,您说可以退吗
可以的,牌照出租合同是无效的,您这边可以委托我们代理您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
一审败诉,离婚协议约定了自愿经济补偿,但未给。非共同财产、非过错、非法定经济补偿。一审走赠与、败诉
二审上诉了吗?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已婚男士跟未婚女士同居怀孕了怎么处理
您好!针对怀孕打胎男方是否需要负责任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怀孕和打胎是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影响女性的正常生活,因此适用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和流产上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男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的,受害者和行为人对发生损害都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双方分担支付。

因此,如果女方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的,男方是需要支付赔偿的,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依照具体情况和手术相关支出来决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没有领证想分开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您好!如果是同居关系感情破裂可以自然分开,如果涉及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一、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四、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没有领证想分开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您好!如果是同居关系感情破裂可以自然分开,如果涉及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一、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四、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您好,女方起诉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做
您好!抚养权的具体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诉讼时法官对于“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认定,因此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帮助自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的判决通常是2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抚养,2岁到8岁的孩子看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就判给哪一方,8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好,老婆和有夫之妇同居一起吃饭睡觉两个月以上双方都是有夫之妇这个能判刑吗
您好!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的,

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载更多
加载中
没有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