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柳露露律师

柳露露律师

浙江-金华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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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执业律所: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307*********49
办公地址:
金华市八一南街69号四楼
职业认证 实名认证 购买保障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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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评价更多
4.0
谢谢
2012.01.16 来自
5.0
非常感谢柳律师的解答
2011.12.29 来自
4.0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2011.09.03 来自